第三章 工时与考勤
1.工作时间
1.1员工按照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执行相应的工时制度。
1.2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标准工时,但用工单位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通过执行特殊工时制的,相关岗位的员工从审批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特殊工时制。
2.打卡与出勤
2.1员工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严格执行上下班考勤打卡制度,在用工单位指定的办公区内打卡或签到、签退。
2.2员工进出用工单位应按照上、下班时间考勤打卡,打卡仅说明员工到达和离开用工单位的时间,并不能证明员工在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工作。
2.3员工出勤时间应当参考考勤打卡时间与实际开展相关工作两项数据,员工任一数据不达标,不视为正常出勤。
2.4员工对当月出勤情况有异议,应当及时公司或用工单位书面提出,员工未提出,也未查阅考勤表或签收考勤表,视为员工对考勤表无异议。
3.违规出勤
员工未按照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出勤属于违规出勤,包括迟到、早退、旷工擅自离岗等。若用工单位对违规出勤有具体规定的,按照用工单位的制度执行。若用工单位对违规出勤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3.1 迟到:没有履行请假、外出、出差、调休等手续,于规定上班时间之后到达公司、午餐休息或其他休息时间后返回工位时间迟于规定的工作时间,且未超过1个小时的,计为迟到。
3.2早退:没有履行请假、外出、出差、调休等手续,且未超过1个小时的,于规定下班时间之前离开公司的,计为早退。
3.3旷工:没有履行请假、外出、出差、调休等手续且超过1个小时,计为旷工。
3.4擅自离岗:员工在工作期间未经审批或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1小时,计为擅自离岗。
4.外勤
4.1员工因工需离开常在打卡地,称为外勤。
4.2员工接受用工单位外勤制度的管理,外勤包括出差、外出等。
5.加班
5.1因工作需要,经公司安排员工延长法定工作时间连续工作的,称为加班。
5.2员工加班应当经过用工单位审批同意或经用工单位安排。未经用工单位安排或未获得用工单位审批同意的,不属于加班。经审批的加班截止时间与下班打卡时间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
5.3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经用工单位安排或审批同意的加班时间,又不能安排调休的,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加班费。若公司收到用工单位支付的加班费,将全额转交员工。若员工对收到的加班费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或用工单位及时提出。
5.4加班费计算基数除用工单位与员工有明确约定外,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6.休假
6.1请假规则
6.1.1员工申请所有假期,均须事先填写“假期申请单”,附上相关证明,并经过所属用工单位部门经理/主管同意,交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或有关审批部门批准方能请假。用工单位对请假流程、请假手续、请假规则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用工单位规定执行。
6.1.2员工接受用工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若用工单位无相应规定,除正常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外,员工请假均须提前三日进行书面申请,交给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6.1.3请假以半天为单位起计,不足半天按半天算。
6.2年休假
6.2.1员工依法享有年休假。年休假由用工单位安排,员工当年度年休假未休完的,由用工单位与员工确定是否转至下年度或者由用工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6.2.2以下情形属于用工单位的统一年休假安排:
(1)员工申请事假但用工单位未按照事假扣减工资的,该假期应当属于用工单位安排的年休假;
(2)用工单位在春节前后安排员工超过法定的春节假期的,超出法定期限的日期属于用工单位安排的年休假;
(3)用工单位安排员工在集中停电、疫情管控等特殊时期休假且未扣减相应工资的,该假期属于员工安排的年休假。
6.3病假
6.3.1员工非因工负伤或生病,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提交病假资料。其中,病假申请及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为必须的病假申请手续。病假当天若本人无法及时向用工单位部门经理/主管请假,须电话告知其部门经理/主管请假,并在返岗时补交病假申请资料。若员工返岗后无法提供病假资料的,按照事假处理。
6.3.2病假工资依据法律规定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用工单位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6.4婚假
6.4.1员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登记结婚,并向用工单位申请婚假的,至发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给予婚假。婚假需一次性休完,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超过时间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婚假休息权。员工申请婚假,应向用工单位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6.4.2如员工在试用期内办理《结婚证》,应当在试用期满后6个月内向用工单位申请婚假。
6.5产假
女员工正常生育,按当地政府规定享受产假。员工申请产假,应向用工单位提交住院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准生证等材料。
6.6丧假
员工如遇直系亲属去世,可依法申请丧假,申请丧假须附上相关证明,由用工单位审查批准。
6.7事假
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上班,可以申请无薪事假。事假必须提前申请,由用工单位审查批准,未经审批擅自休假的,属于旷工。